(2017)甘109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罗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罗国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99号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彭原村。法定代表人:茅迪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国斌,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计1770.5元,由庆阳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左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