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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吕桂荣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存,宋亚磊,宋亚轩,吕桂荣,郑庆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存,女,1963年8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亚磊,男,2012年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亚轩,男,2014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吕桂荣(原告宋亚磊、宋亚轩之母),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庆亮,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唐山路北区学院路36号福地大厦。负责人焦渭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喜存、宋亚磊、宋亚轩、吕桂荣与郑庆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2016)京0106民初156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61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庆亮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郑庆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庆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喜存、宋亚磊、宋亚轩、吕桂荣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庆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