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吉林迪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迪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082号原告:吉林迪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卢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吴庭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迪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迪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迪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23元,减半收取16,361.50元,由原告吉林迪高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隋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