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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引娣与李伟兴、李伟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引娣,李伟兴,李伟忠,余立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3424号原告:夏引娣,女,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兴,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伟忠,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余立生,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栋,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引娣与被告李伟兴、李伟忠、余立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夏引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引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引娣负担。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