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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子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子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徐子琰,女,200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法定代理人王艳梅,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审自诉人徐子琰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刑初103号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由该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子琰的自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刑初103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获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