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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兰长生诉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洮北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兰长生,男,1960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再审申请人兰长生因诉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洮北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行立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长生申请再审称:消防机构不作为,增加了兰长生的责任风险,侵害其合法权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兰长生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洮北消防大队对斯堡特商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继续依法处罚。但斯堡特商场应否受到行政处罚、处罚轻重对兰长生的实体权益并没有产生影响,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兰长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长生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