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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3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3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3,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6日20时许至21时许及2016年12月7日20时许至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3伙同陈某3(已判决)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陈某3的住宅内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陈某3和张某3轮流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赌注10元至200元不等,每局板面100元至6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10人左右。2016年12月7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陈某3及参赌人员9名,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共计人民币4780元。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1、刘某1、卢某2、石某、张某1、陈某1、黄某、张某2、刘某2、陈某2的证言,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陈某3的供述,被告人张某3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3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张某3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3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3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张某3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