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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771号上诉人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礼兴、唐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礼兴,唐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礼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艳红。上诉人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礼兴、唐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秋云审 判 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