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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卫国、谢安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谢安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国,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谢安冬,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卫国与谢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安冬的银行存款9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