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蚌埠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461号原告:蚌埠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B-1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永,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建昌镇天湖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冯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献忠,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4413949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2017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蚌埠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有田审 判 员 王隽林人民陪审员 梁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