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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林洪梅、孙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林洪梅,孙会林,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4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2260830-1。主要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荣,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银峰,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洪梅,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被告:孙会林,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溪畔丽景小区1号独立商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367461XQ。法定代表人:王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林洪梅、孙会林、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计359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桂 欣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人民陪审员 李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