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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敏与邝建祺、吕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申87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邝建祺,张敏,吕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邝建祺,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莲莲,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泽斌,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欣,住广州市番禺区。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旭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邝建祺因与被申请人张敏、吕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邝建祺申请再审称:1涉案商铺已经过户到被申请人名下,因此,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的依据已经被推翻;2、涉案商铺逾期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由于被申请人疏于配合义务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张敏、吕欣答辩称:1、原审判决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5年3月3日解除的理据充分;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恶意将涉案商铺强行过户到被申请人名下,又滥用诉讼权利提起再审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听证期间,邝建祺向本院提交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产证书,并确认两份房产证其是在2015年9月11日取得的,拟证明张敏、吕欣虽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但在原审判决未作出前又授意其代理人与申请人在2015年9月一同办理了涉案商铺的过户手续。张敏、吕欣在听证期间对于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对两份房产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申请人是在明知道被申请人多次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已经提起诉讼后才恶意去办理的;3、金桥律所是申请人指定的并为申请人的利益,在申请人的授意下去办理房产证的,被申请人绝对没有授意金桥律所去办理上述房产证。综上,该证据无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商铺逾期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否由于张敏、吕欣疏于配合义务所造成的问题。邝建祺、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公司)与张敏、吕欣于2013年1月26日、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儿童新天地]商铺认购书》和《商铺买卖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商铺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20个工作日内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按照交易过户手续的需要按时向出卖人交齐由出卖人代收的该商铺的契税、交易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房地产权证》印花税、登记费等手续。”因此,邝建祺负有通知张敏、吕欣缴纳契税、交易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房地产权证》印花税、登记费等办理涉讼商铺交易过户手续所需税费的义务。由于张敏、吕欣已经按照《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向邝建祺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及税费,邝建祺应当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涉讼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因其未在该期限内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邝建祺认为是张敏、吕欣疏于配合义务造成涉案商铺逾期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二、关于是否应当解除涉案《[儿童新天地]商铺认购书》和《商铺买卖合同》的问题。《商铺买卖合同》约定邝建祺逾期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超过30日的,张敏、吕欣有权单方提出和决定解除本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邝建祺在2014年12月19日前仍未办理涉案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张敏、吕欣则已经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张敏、吕欣随后分别向邝建祺及盈日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解除的函》,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已于2015年3月3日解除。邝建祺在上述合同解除后继续办理涉案商铺的过户手续已缺乏合同依据。而且,邝建祺在明知张敏、吕欣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故意继续缴纳税费并办理过户手续,存在恶意促使涉案商铺交易过户手续完成的主观故意。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邝建祺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故对其提出《商铺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应解除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邝建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邝建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罗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