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韩银锁、唐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韩银锁,唐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325号。负责人金瑛珲,行长。被执行人韩银锁,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唐建兰,女,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韩银锁、唐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通皋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通皋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