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正邦电子器材经销处诉丁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正邦电子器材经销处,丁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65号原告:绥芬河市正邦电子器材经销处。经营者:闫丽娟,女,该经销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女。被告:丁起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正邦电子器材经销处与被告丁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正邦电子器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正邦电子器材经销处负担。审 判 员 李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长寿书 记 员 藏浩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