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191执489号刘军、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军支付人民币3111071.0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在欠付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989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6260.09元存入本院执行费账户内,后来被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人民币1552514元存入我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3589129.0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军,执行费人民币43347.71元转入我院执行费账户内。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