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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辛国均、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国均,男,193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林传能,局长。再审申请人辛国均因诉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恢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身份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4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辛国均申请再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本案中,辛国均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恢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身份,并判决该局办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辛国均与工作单位因退休身份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辛国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国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缪 泰审判员 程 刚审判员 王轶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葭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