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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张某庚、李某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李某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被执行人张某己。被执行人张某庚。被执行人李某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李某辛继承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