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张某庚、李某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李某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被执行人张某己。被执行人张某庚。被执行人李某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李某辛继承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