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149号申请执行人戴某,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6民初30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某某钱款人民币783,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