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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彭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桂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彭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桂莲,刘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34-1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工业区扁基地段一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严友军。委托代理人:李俊松、贾方玉,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彭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10号一栋三楼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桂莲。被告:朱桂莲,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刘江林,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彭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桂莲、刘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彭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桂莲、刘江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彭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桂莲、刘江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3.5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琪兴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子托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