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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晓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8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蕾,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中专文化,常熟市王市电厂职工,住常熟市。被告人王晓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蕾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蕾及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蕾于2017年2月23日晚,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海虞镇府东村13组甸兴廊6号出发,后沿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路口右转弯时,车头右前侧撞击被害人严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发后被告人王晓蕾驾车逃逸,后于当晚20时58分许,继续驾车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客运站处时,与被害人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晓蕾主动报警投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晓蕾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认定,被告人王晓蕾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晓蕾与被害人已调解。经鉴定,苏E×××××小型轿车损价值人民币2802.65元;常熟0765315电���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10.25元;备0216491电动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69.75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晓蕾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蕾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XX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晓蕾系自首,且已作了赔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晓蕾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王晓蕾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在常熟市海虞镇沿向阳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路口右转弯向北行驶时,车头右前侧与严某所驾常熟0765315电动车车尾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晓蕾驾车逃逸,往北行驶800米后左转弯进入海虞客运站出口外场地,停车30多秒后掉头由西向东进入人民路左转弯,与钱某所驾常熟0216491备案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严某、钱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王晓蕾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晓蕾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认定,苏E×××××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02.65元;常熟0765315电动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10.25元;备0216491电动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9.75元。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晓蕾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基本事实。被告人王晓蕾因在向阳路口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7年4月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晓蕾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王某、严某、钱某、陶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截图,行车记录仪,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蕾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晓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蕾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晓蕾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正确。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