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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利梅与殷匀、衡光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殷匀,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利梅,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良,男,汉族,1968年1月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系王利梅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衡光荣,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浙江省桐乡县。再审申请人殷匀因与王利梅、衡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殷匀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款是虚假的;即便案涉借款真实存在,也是衡光荣的个人债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利梅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殷匀与被申请人衡光荣在一审诉讼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殷匀、衡光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衡光荣出具的借据以及王利梅当庭就借款关系形成的陈述,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综上,殷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