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亚红与被执行人李宏民、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红,李宏民,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红,男,汉族,1976年10月01日生,住宝鸡市宏文路。被执行人李宏民,男,汉族,1966年01月28日生,住金台区曙光路。被执行人李永胜,男,汉族,1978年06月03日出生,住金台区曙光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红与被执行人李宏民、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亚红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亚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