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小东夼东街47号。法定代表人:李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于德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守荣,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慧,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2014)芝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决算执行2002年《山东省市政消耗定额》及相关费用定额、烟台市相应季度的造价管理参考价格,但福山区审计局的审计明细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故该审计明细的计价方式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不应当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2014)芝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