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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尹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221号申请人贺某某,女,住所地常宁市板桥镇被执行人尹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板桥镇宜阳镇申请人贺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尹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82民初40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82民初4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