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肖林勤与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其他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林勤,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林勤,男,汉族,1947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法定代表人江世刚,镇长。肖林勤因诉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简称天府镇政府)履行支付住房补贴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8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林勤申请再审称,天府镇政府应当按照2011年12月1日公示的住房补贴金额23304元履行支付义务,住房补贴是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的政策,与单位自定的奖励是不同的,原审法院将支付住房补贴的行为认定为行政机关基于内部人事管理关系为职工发放福利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错误的,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肖林勤主张天府镇政府应当扣减肖林勤现在居住房屋的补贴,按照2011年12月1日公示的住房补贴金额23304元履行支付义务,而天府镇政府主张肖林勤对其现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应当全额支付肖林勤住房补贴59389元。双方对住房补贴的金额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天府镇政府提供给肖林勤居住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本案的实质是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权属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肖林勤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肖林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林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