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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善稳、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善稳,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遵祥,江涛,汪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财保92号申请人:谭善稳,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霍邱县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77072826K。法定代表人:周云龙,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遵祥,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江涛,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汪国新,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霍邱县。申请人谭善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支行,银行账户:18×××67)要求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责任限额为31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善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叶集区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佛子岭支行,银行账户:18×××67),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谭善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 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