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付晓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付晓花,李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萍,资阳市雁江区农村合作银行临江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付晓花,女,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遂明,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付晓花、李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3651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付晓花、李遂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晓花、李遂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付晓花、李遂明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审判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