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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庆军与侯常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庆军,侯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5号申请人:梁庆军,男,46岁,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灵,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怀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常明,男,37岁,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梁庆军与被申请人侯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