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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主体错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