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主体错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