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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2460号原告: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法定代表人:陶永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威,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阳泉西路1001号融达汽车城综合服务楼二层。负责人:蒋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梦姣,该公司员工。原告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久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晟程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威、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梦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久公司诉称:2016年9月23日,詹兵驾驶苏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车号为苏B×××××重型半挂车,在342省道上海方向凤翔出口路段,追尾撞上前方解宝常驾驶的苏D×××××号货车,造成两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詹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公司为其所有的苏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B×××××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并约定第一受益人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国公司),现裕国公司已同意将本案赔款直接支付给其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合计93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保险关系均无异议,对于车损金额和施救费金额也无异议,但其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4时15分许,詹兵(系昌久公司驾驶员)驾驶苏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苏B×××××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S342省道上海方向凤翔路出口路段行驶中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车头与前方解宝常驾驶的苏D×××××号重型普通货车车尾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苏B×××××号车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詹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昌久公司为其所有的苏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58000元)、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11日15时起至2017年5月9日15时止。保险单载明第一受益人为裕国公司。裕国公司出具证明表示,对于本次事故的赔款同意支付给昌久公司。经昌久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苏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进行价格鉴证,鉴证结论为:该车在认定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价值为92000元。此外,因本次事故苏B×××××号车产生施救费1300元。本院认为:昌久公司为其所有的苏B×××××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对于该次碰撞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昌久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由于双方对于车损金额92000元及施救费金额1300元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据此,保险公司应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昌久公司93200元(已扣除对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93200元。二、驳回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2816元,由昌久公司负担3元、保险公司负担2813元。保险公司负担部分已由昌久公司垫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昌久公司。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花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