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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子珍与王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珍,王玉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739号原告袁子珍,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玉兵,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子珍诉被告王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子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子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袁子珍负担。审判员  赵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新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