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子珍与王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珍,王玉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739号原告袁子珍,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玉兵,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子珍诉被告王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子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子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袁子珍负担。审判员 赵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新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