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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云山与周小兵、张秀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山,周小兵,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山,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小兵,男,1988年4月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广丰县。被执行人:张秀,女,1991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张云山与周小兵、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6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小兵、张秀长期外出不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存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