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永亮、厦门中新卓岩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亮,厦门中新卓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2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亮,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厦门中新卓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鳌冠社区霞美新村97号,组织机构代码30282309-6。法定代表人,温林书。申请执行人黄永亮与被执行人厦门中新卓岩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厦海劳仲案(2015)4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温林书下落不明,该公司已歇业。本院现有另案(申请人亦为黄永亮)在一并处理。本案需等待该案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