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白洼苗圃与聊城市华信彩钢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白洼苗圃,聊城市华信彩钢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72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白洼苗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刘虎臣,白洼苗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白洼苗圃办公室员工。被告:聊城市华信彩钢经营部,住所地:聊城市香江二期双力路南石材区西临。负责人:玄忠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白洼苗圃与被告聊城市华信彩钢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白洼苗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材料款2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委托吴文博向被告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交纳了26000元的材料款,被告出具了收据一张,但被告迟迟未能供货,后又因项目暂停,购买材料一事就搁置了。事后经原告要求交付货物或退款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聊城市华信彩钢经营部并无工商登记记录,也不存在玄忠玉经营该经营部的事实,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白洼苗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