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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如辉、陈娟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如辉,陈娟铭,吴如国,吴章燕,吴安钦,汪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694号移送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如辉,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娟铭,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如国,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章燕,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安钦,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汪金燕,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如辉、陈娟铭、吴如国、吴章燕、吴安钦、汪金燕诉讼费一案,于2016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6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如辉、陈娟铭所有的连江县凤城镇房产,由于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凌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