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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399号原告: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山区碑廓镇马家湖村。法定代表人:徐妹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主要负责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伟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