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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49号原告段如男,女,汉族,1992年7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马辛剑,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如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