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2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洪涛与王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涛,王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28032号原告:刘洪涛,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丙全,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洪涛与被告王丙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根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丙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丙全支付货款273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王丙全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刘洪涛向王丙全供应手机和笔记本电脑,总货款273850元。2016年1月22日,王丙全向刘洪涛出具欠条,承认欠货款273850元。王丙全至今未偿还上述货款。王丙全未作答辩。刘洪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王丙全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核,本院对刘洪涛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2日,王丙全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刘洪涛货款273850元。庭审中,刘洪涛称其与王丙全于2015年9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其向王丙全提供苹果6手机46部(单价4300元)和联想X250系列笔记本电脑10台(单价7605元),货款总计273850元。王丙全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王丙全出具的欠条证明了刘洪涛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故刘洪涛与王丙全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故应属有效。王丙全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王丙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决。综上,刘洪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丙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洪涛货款273850元。如果被告王丙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丙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波人民陪审员 王全有人民陪审员 桂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