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庆莲、许义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莲,许义开,许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胡庆莲,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执行人:许义开,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执行人:许忠军,男,1984���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申请执行人胡庆莲与被执行人许义开、许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义开于2017年5月31日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的(2015)镇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由许义开、许忠军连带赔偿胡庆莲医疗等费1416.54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家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玲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