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法定代表人倪永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法定代表人魏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红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