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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葛太军诉被告郑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太军,郑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325号原告:葛太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世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葛太军诉被告郑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曹祖军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郑世军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