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宝鸡市伊依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惠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宝鸡市伊依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惠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民初155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36号院70号楼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3751748A。法定代表人王峰,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南线310国道出口南,组织机构代码78368979-8。法定代表人陈海劳,任总经理。被告宝鸡市伊依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14号西部阳光建材城,组织机构代码68478506-3。法定代表人王战平,任总经理。被告宝鸡市惠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床单厂西100米(石咀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6407-8。法定代表人李营超,任执行董事。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荣公司)、宝鸡市伊依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依公司)、宝鸡市惠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荣公司、伊依公司、惠通公司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5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并对利息和逾期罚息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日,原告与第二、三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方未按约还本清息,故诉至法院,被告星荣公司、伊依公司、惠通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举证和本院审查,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星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借款5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月利率为1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按日计收千分之三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同日,原告与被告伊依公司、惠通公司分别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伊依公司、惠通公司对被告星荣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为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12月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星荣公司发放借款5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星荣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与被告星荣公司、伊依公司协商,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5年11月3日。后因被告星荣公司在展期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致酿成纠纷。另查,被告星荣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6年5月20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除《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罚息计算条款外,其他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星荣公司作为借款人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清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请,本案中,原告自述被告星荣公司在借款展期期限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0‰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5月20日,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星荣公司在借款逾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利息标准向原告给付借款逾期利息,原告予以接受且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上述诉请,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确定,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被告伊依公司、惠通公司应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对被告星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宝鸡市伊依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惠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苟燕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