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毛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毛泽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14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毛泽梅,女,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毛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毛泽梅已缴纳相关费用,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