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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邯郸市热力公司、周成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邯郸市热力公司,周成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热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汉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成汉,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再审申请人邯郸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成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热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房屋面积应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为准,且应附房屋平面图,而周成汉没有提供房产证,邯郸市房地产测绘队也没有出具平面图,根本无法确定案涉房产的供热面积。房屋阳台为未封闭的阳台,依据《房产测绘规范》的有关规定,未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原审法院直接扣除阳台面积20.24平方米计算采暖收费面积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房屋供热面积应按建筑面积×层高÷3来计算。原审判决直接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供热面积,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热力公司与招贤大厦签订的供热合同最后一条约定,裸阳台不计入采暖收费面积。案涉房屋的阳台为未封闭的裸阳台,邯郸市房地产测绘队测量该阳台的面积为20.24平方米,该房屋经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建筑面积为98.48平方米,因此,该房屋的采暖收费面积应为98.48平方米-20.24平方米=78.24平方米。故原审判决依据该采暖收费面积计算周成汉应交纳的采暖费,并无不当。综上,热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热力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米世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