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52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某某交付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码:晋ELZ0**)、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当日,被执行人于某某主动通过本院将车牌号码为晋ELZ0**号的大众牌小轿车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并缴纳执行费3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08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