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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蓝天化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与李春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天化科技肥业有限公司,李春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0号原告青岛蓝天化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兴业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姜其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春,男,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龙,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蓝天化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蓝天化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蓝天化科技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青岛蓝天化科技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窦忠东人民陪审员  黄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