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付乙馨与成亮、袁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乙馨,成亮,袁颖,肖峰,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614号原告:付乙馨,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恒,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亮,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袁颖,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肖峰,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匡涛,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付乙馨诉被告成亮、袁颖、肖峰、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乙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乙馨撤诉。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计2,252元,由原告付乙馨负担。审判员 徐守炜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宇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