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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付乙馨与成亮、袁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乙馨,成亮,袁颖,肖峰,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614号原告:付乙馨,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恒,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亮,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袁颖,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肖峰,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匡涛,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付乙馨诉被告成亮、袁颖、肖峰、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乙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乙馨撤诉。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计2,252元,由原告付乙馨负担。审判员  徐守炜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宇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