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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柳水根、李蕖等与曾雪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水根,李蕖,曾雪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398号原告柳水根,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原告李蕖,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曾雪辉,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云龙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75850174H。代表人赖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水根、李蕖与被告曾雪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水根、李蕖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水根、李蕖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水根、李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柳水根、李蕖负担。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先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