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大庆市东方家园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伟彬、刘伟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伟彬,刘卫森,大庆市东方家园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555号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状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伯福,男,汉族,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刘伟彬,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告刘卫森,男,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东方家园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李亚芝,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东方家园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伟彬、刘卫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万元,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7元,返还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602元,剩余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