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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华威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华威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53号申请人:武汉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414320381。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66号(江北办事处办公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0586R。法定代表人:陈梦迪。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50010K。代表人:熊伟。申请人武汉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迅17”轮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处的保险赔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2万元,并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迅17”轮的所有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武汉华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迅17”轮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处的保险赔款72万元,并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鸿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迅17”轮的所有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晓 来源: